LZBG2025005
連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連州市管道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連發改價格〔2025〕11號
清遠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各用氣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經開展成本監審基礎上,綜合考慮補償成本、合理盈利、促進能源節約利用和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連州市管道天然氣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
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配氣價格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及稅收構成,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含增值稅居民配氣價格0.68/m3,非居民配氣價格1.2/m3。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核校調整一次。
二、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
連州市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表
單位:元/立方米(含稅)
說明:1.檔氣價以年為周期,用氣量在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2. 抄表計量時,居民生活用氣超出上一檔用氣量基數上限值但不足1立方米的,不足1 立方米的用氣量計入下一抄表周期,不作為超用氣計算下一檔氣價。
備注:綜合購銷差價不得超過對其核定的配氣價格。
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基準配氣價格為1.2元/立方米,最高銷售價格為5.47元/立方米(其中配氣價格可上浮20%),供需雙方可以在最高銷售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經營者年度綜合購銷差價不得超過對其核定的配氣價格。經營者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設置相應的分檔氣量及對應的銷售價格,并將具體執行價格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局。
三、相關規定
(一)居民用氣
1.居民生活用氣為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市燃氣管網向居民家庭供應的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當地供氣企業為居民安裝的燃氣表為單位。
2.實行檔次氣價燃氣費的計算方法。居民生活用氣檔次價格以年為周期執行,全年分檔用氣量按照每戶每月用量累加計算,用氣費用實行超額累進計費。
3.每個居民用戶或1個燃氣表用氣人數按4人計算。每個居民用戶或1個燃氣表對應家庭居民人數超過4人的,每增加1人,可申請在各檔用氣量基數相應增加每年75立方米/人。
4.居民用戶或1個燃氣表用氣人數在4人及以下的,不需要辦理用氣人口申報;超過4人的,用氣戶應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營業廳辦理用氣人口申報手續;未辦理用氣人口申報手續的,按居民用戶或1個燃氣表用氣人數在4人及以下的標準實施檔氣價。用戶的常住人口數以居民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證明登記人口數為準。
申報用氣人口應提交以下材料:檔氣量用氣人口申報表;當月或歷史燃氣費發票、繳費通知單;本市籍人員提交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外市籍人員提交居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每個證件、證明等材料原則上只能對應辦理1個居民用戶或1個燃氣表的用氣人口申報手續。申報用氣人口數在成功辦理用氣人口申報手續5個工作日后生效。
(二)非居民用氣
1.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具體按照省《管道燃氣居民用氣分類使用范圍》確定。
2.非居民用氣實行基準價管理,基準配氣價格可上浮20%,供需雙方可以在最高銷售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三)氣價優惠政策
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家庭憑市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廣東省支出型困難家庭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邊緣家庭證》,每戶享受75立方米/年的用氣免費優惠,超出75立方米/年部分的用氣執行第一檔價格。
其他氣價優惠措施,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四)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天然氣價格政策,認真做好宣傳解釋、明碼標價和抄表結算等工作,同時要強化服務質量和效率,切實保障我市天然氣市場供應穩定。
四、關于規劃紅線范圍內管網建設費和相關服務價格規定
規劃紅線范圍內管網建設費和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燃氣企業要嚴格按照《連州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規范我市管道燃氣延伸服務收費項目的通知》(連發改價格〔2022〕10號)的《連州市管道燃氣延伸服務收費項目目錄》執行。
建筑規劃紅線范圍外的管網建設費用,計入氣價。
新建商品房,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管網建設費用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房價外另向購房者收取。
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裝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費用由用戶承擔。
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的燃氣分戶計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維修和更新費用,合理計入準許成本,計提準許收入,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五、執行和范圍、時間和期限
本通知適用于在連州市使用清遠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城鎮管道燃氣管網供應天然氣的用戶。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執行期間,如國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關于試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 (連發改〔2015〕142號)、《關于調整連州市非居民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通知》(連發改價格〔2022〕9 號)同時廢止。
六、解釋權
本方案由連州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2.一圖讀懂《連州市管道天然氣價格和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方案》.png
連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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